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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血透室使用的透析消耗品(透析器、透析管路、内瘘穿刺针)和消毒药剂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血透室须有内科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专管负责。

  (二)从事血透工作的医师、护士和工程技术人员应经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

  (三)血透室的工勤人员需经过适当的培训,并记录培训资料档案。医疗机构血透室负责人对血透室工勤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负责。

  三、临床应用基本规范和管理要求

  各医疗机构开设的血透室应严格执行血透室规章制度和相关技术应用规范。

  (一)血液透析收治标准

  尿毒症病人一般在肾小球滤过率(GFR)降至10ml/min左右时即应开始进行血液透析,糖尿病人宜适当提早,当GFR小于15ml/min时开始透析。

  (二)血液透析治疗的基本程序

  各级医疗机构开设的血透室在对患者进行血透治疗时,应遵循医疗护理常规,符合消毒隔离规范基本要求,并严格执行有关血液透析实施的基本程序。

  (三)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要求

  1.血液透析规范操作:血液透析治疗应严格遵循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每周血透次数为2~3次。一般患者原则上每周2次血透,部分患者因病情需要增加为每周3次者,应在病史中做相应的分析和记录。

  3.每次血透时间为4~5小时。

  4.透析充分性应达到相关质控标准。

  (四)血液透析相关的卫生学要求

  1.工作人员卫生学要求:

  (1)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要求。

  (2)工作人员操作时都要戴好手套、口罩;有条件的单位,工作人员应使用个人防护装置,如围裙、口罩和眼罩。

  (3)工作人员有可能接触血液时须戴手套、勤洗手,尤其是在病人上、下机时工作人员须换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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