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所称的技术是指血液透析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
(二)具备内科肾脏病专业诊疗科目,肾脏病区床位数10张以上,开设肾脏病专科门诊。
(三)血透室空间和设施设备的要求:
1.血透室空间要求
(1)血透室选址、设计合理,周围无污染源,符合设置卫生学要求。
(2)血液透析室内应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三区无交叉。
(3)血液透析室应具有:
污染区:患者候诊室、患者更衣室、血透治疗室、洗涤消毒室、复用室。
半污染区:治疗室。
清洁区:工作人员更衣室、工作人员休息室、水处理室、清洁库房、医务人员办公室。
(4)血液透析室内的地面、墙面应光洁、平整,便于清洁和消毒。
(5)HBV、HCV阳性者的血透患者应与一般血透患者分开或有严格的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2.血透室设施设备的要求
(1)透析机
①血透室使用的透析机应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证书。
②透析机应当在设备规定的环境下(温度、湿度、电压、供水压力等)使用,按照设备使用手册要求进行操作。
(2)水处理设备
①血透室使用的水处理设备生产厂商应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证书。
②水处理设备应当在设备规定的环境下(温度、湿度、电压、供水压力、供水量等)使用,以保证机器正常运行、供应充足的反渗水。
③血透室水处理系统应包括下列主要设备:
前处理:沉淀物过滤器、活性碳吸附、软化等;
主处理:单级或多级反渗透、去离子等;
后处理:微滤器、超滤器等。
(3)透析用水
透析用水参照AAMI对透析用水的要求。
(4)透析液
①透析液应由浓缩透析液(或透析粉剂)加符合质控标准的透析用水配制。
②购买的浓缩透析液和透析粉剂,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5)透析消耗品(透析器、透析管路、内瘘穿刺针)、消毒药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