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手术室护士应具有2年以上普通手术室工作经验。
2.验光师应经过视光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临床应用基本规范和管理要求
(一)收治基本标准
1.手术适应证
当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可行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
(1)患者因白内障导致视功能下降(视力下降、眩光等),并影响患者的生活;
(2)当晶状体的混浊明显妨碍眼后极部病变的诊治(如糖尿病眼底病变等);
(3)晶状体本身病变已导致炎症反应;
(4)部分闭角性青光眼或药物难以控制的开角性青光眼。
2.手术禁忌证
当患者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禁行或慎行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
(1)患者无手术治疗的愿望;
(2)通过戴镜等视力矫治方法可以改善视功能而满足患者的需求;
(3)超声乳化手术可能无法改善视功能;
(4)患者的生活质量尚未明显受到影响;
(5)患者因同时伴有严重的全身(如慢性阻塞性肺疾患,近期发生心肌梗塞,频繁的内脏绞痛,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等)或眼局部病理状况而影响超声乳化手术的安全进行;
(6)患者或监护人未签署正式的手术同意书和告知书;
(7)无法安排可靠的术后处理事项。
(二)技术实施的基本程序
做好术前检查、诊断和评估。
(三)技术应用的质量要求
除特殊情况,双眼不宜同时行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以防止双眼同时发生内眼感染的可能。
(四)相关的卫生学要求
1.所有白内障超声乳化器械、敷料、人工晶状体等都应处于灭菌状态。为达到卫生学要求,应一人一用一灭菌。
2.手术器械首选高压蒸气消毒;也可用环氧乙烷气体消毒,但应待消毒气体蒸发干净才能使用。浸泡器械用的消毒液对眼内组织有毒性作用。
3.严禁手术消毒草率,器械违规使用以及非卫技人员的介入。
附件3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对血液透析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宁波市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核准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甬卫发〔2006〕82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