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人生存时间的统计分析。
(2)肿瘤的变化,按RECIST标准分析。
(3)肿瘤标志物的水平变化。
(4)病人自觉症状、生活质量的改善等。
附件2
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对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宁波市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核准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甬卫发〔2006〕82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是指通过显微外科手术技术,运用超声乳化仪等相关设备,将患者晶状体乳化吸除及植入人工晶状体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
(二)应具有眼科专用床位,每年完成内眼手术100例以上。
(三)应具有临床检验、放射、急诊和心电图等相关科室。
(四)眼科应配备裂隙灯、相应眼底检查设备、眼科专用A超和B超、角膜曲率计、眼压计等仪器设备。
(五)手术室设施设备要求
1.具有眼科专用手术室,配备相关的抢救设备,布局符合要求。
2.手术室洁净标准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消毒隔离技术规范》。
3.手术室应配备超声乳化仪等乳化晶状体的设备和手柄、符合内眼手术标准的配置助手镜的眼科手术显微镜、白内障超声乳化专用器械和快速消毒锅。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主刀医师资质要求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2.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独立完成300例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或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1)有7年以上眼科临床诊疗工作经历,有相应显微手术操作经验,近2年年均内眼手术50例以上;
(2)在有临床经验医师(已独立完成300例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者)台上指导下,完成至少50例超声乳化手术。
(二)其他相关岗位人员应具备的资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