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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一旦发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得不到保障、医疗安全存在隐患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坚决取消开展此项技术的资格。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项目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拟开展及已开展我市首批准入管理项目的医疗机构,均应于本通知施行后的1个月内,根据有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符合条件的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变更登记。逾期未提出申请或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不予登记的,应停止开展此项技术。

  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台有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附件:1.细胞因子活化杀伤细胞、树突状细胞临床应用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2.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3.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4.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

  附件1
  细胞因子活化杀伤细胞、树突状细胞临床应用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对细胞因子活化杀伤细胞(下称CIK细胞)、树突状细胞(下称DC细胞)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宁波市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核准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甬卫发〔2006〕82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CIK、DC细胞临床应用技术是指应用血细胞分离机单采患者外周血单个核细胞,在多种细胞因子作用下诱导出具有高效的细胞毒活性的效应细胞,通过静脉输注或将收获的浓缩CIK、DC细胞直接注入病灶部位,也可通过介入方法等诱导细胞凋亡来杀伤肿瘤细胞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三级乙等以上医院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

  (二)应具备的诊疗科目有内科:消化内科专业、呼吸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血液内科专业、内分泌专业、免疫学专业,ICU;感染性疾病科;外科:头颈外科专业、胸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普通外科专业;肿瘤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CT、MRI、ECT、X线、B超;消毒供应室,设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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