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甬卫发〔2007〕12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宁波市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核准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甬卫发〔2006〕82号)要求,我局将制订有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实行准入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准入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必须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内进行,已经列入法定准入的特殊医疗服务项目,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需要开展我市准入管理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项目的(首批准入项目见附件),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常规医疗服务项目要在人员、技术、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支持条件全部到位的情况下才能开展。
二、完善准入程序。申请开展我市准入项目的医疗机构,且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按新增诊疗科目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变更登记,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办理程序如下:
(一)受理。医疗机构应到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增设诊疗科目变更登记,按《宁波市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核准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对明显不符合医疗机构自身功能定位或相关资质条件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可不予受理。
(二)评价。被受理后,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相关学术团体专业委员会,依据相关技术管理规范对申请单位开展项目的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
(三)登记。对通过评价的医疗机构,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技术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变更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科目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提高技术应用质量和安全。同时,应当制定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技术档案,并定期进行安全性、应用效果和合理使用情况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