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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报警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报警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
(1996年4月26日 粤国税发[1996]159号)


  目前我省国税系统X·25广域网域已经开通使用,各市应尽快将丢失被盗专用发票信息按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查询系统要求,手工录入数据后送国家税务总局并报省局。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信息收集、处理
  丢失被盗专用发票(下称丢盗发票)数据的录入采集工作由各地发票部门负责进行,各市应在每月5号之前将上一个月份丢盗发票数据录入完毕,并执行卸出操作(具体操作见教材),将数据交由信息中心报上级部门。在上级返回数据之后,将上级返回数据追加进来,并进行处理,生成结果数据交由信息中心部门报送省局。
  二、数据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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