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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六、出口货物开具专用税票的适用征收率及其征税办法:
  1、适用法定税率17%的出口货物,按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依17%的40%计算征税并开具专用税票。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17%×40%
  2、适用法定税率13%(农产品、煤炭除外)的出口货物按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依13%的40%计算征税并开具专用税票。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13%×40%
  3、适用法定税率为13%的农产品、煤炭,按销售收入依3%计算征税并开具专用税票。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3%
  4、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加工企业属一般纳税人的,按法定税率17%全额征税并开具专用税票;属小规划纳税人的,按法定征收率6%全额征税并开具专用税票。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加工费应纳税额=出口货物加工费×17%(或6%)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出口货物按征收率6%计征税款,并开具专用税票。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6%
  七、“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货物名称”栏填写出口货物的具体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相同。
  八、供货企业销售出口货物按上述第六点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金,对其少缴的税款应补缴入库,多缴的税款按规定核实无误后允许在当期或下期应纳税额中抵扣。其中:对月度内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其金额占本企业月度内全部销售金额50%以上比例的,其多缴而又抵扣不完的税款,可连续抵扣一个季度,一个季度仍抵扣不完的,可在下一个季度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国库退还。对企业 一个月内销售的货物全部供出口而没有内销业务发生的,对其按征收率多缴的税款由企业报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下月初退还。
  九、关于调拨销售货物的规定:
  1、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出口,必须到主管征税的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开具分割单或专用税票。
  2、出口货物调出单位到主管征税机关开具分割单或专用税票时,须将调拨货物购进时取得的专用税票或分割单及货物调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征税机关,由征税机关审核留存。
  3、对调拨销售有增值的出口货物,应按调拨销售的增值额(进销差额)的全额依增值税法定征税率计算调拨销售应纳的增值税额并由征税机关开具专用税票。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须同时提供该批货物的分割单原件和调拨销售环节缴纳税款的专用税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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