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5月15日 粤国税发[1996]17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以下简称《通知》)已转发各地执行。现就《通知》中的有关问题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是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各级国税机关内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管好、开好、用好专用税票。
二、供货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专用税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时,须提供购货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三、各级国税征收单位在开具专用税票或分割单时,必须严格审核供货企业及其销售的货物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开具条件。凡不按规定开具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的,退税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四、《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市、县外贸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县级出口企业及没有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企业。“没有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企业”,是指行政上隶属于外经贸委或外贸局,且专门为出口企业组织货物的企业单位。主管征税机关在审核确认此类企业时须要求企业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五、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的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的规定为:动植物油、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经过加工的毛皮、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桨、藤、柳、竹、草制品等。具体产品按国家税务总局编印的《出口退税工作手册》出口货物退税税率表中点名的货物办理。凡未点名且不属农产品范围的货物,征税机关一律不准开具专用税票。对不按规定开具专用税票的,退税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