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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22日 粤国税发[1996]253号)


  为了加强内外资企业出口退税的统一管理,保持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的完整性,根据今年五月初召开的全省国税涉外税收工作会议的精神,省局决定,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审批管理,全部集中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以后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各市直接与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口请示解决。各地涉外税收管理部门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业务的衔接工作。1996年7月1日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有关审批管理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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