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将防治工作纳入病区政府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研究制定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广泛筹集并统筹安排防治工作所需资源,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完成本规划制订的目标。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要及时制定防治工作策略和规划,组织开展防治、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技术支持。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建议,在地方性氟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病区安排改水工程,统筹考虑并优先安排缺水的地区;加大对碘盐生产、销售网络建设和质量的监管,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的普及率。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水务部门要将地方性氟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病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教育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知识作为病区中小学生健康教育的常规内容。广电部门要多宣传、报道地方病的各种危害和防治知识。残疾人工作部门要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做好特需人群补碘的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工商、质监部门要做好对碘盐生产、流通、贩运、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三)强化法制意识和手段,严格管理认真贯彻执行《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盐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防治地方病的地方性条例和部门规章,加强法制宣传,依法行政,使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四)拓宽投资渠道,落实防治经费市、县(区)政府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经费,并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和经济发展逐步增加防治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地方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及本部门、本单位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必要的防治工作资金。实施由政府、社会和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干预措施,集中力量努力消除重病区地方病的危害。市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积极争取国际援助的防治项目、世界银行贷款和多边或双边合作项目。
(五)加强机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市、县(区)政府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要将地方病防治机构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改革和调整地方病防治机构。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和培训,组织、鼓励和支持现有人员参加多层次的学习班、培训班,提高人员素质,增强业务能力,建设一支精干的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