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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县(区)政府要制订辖区内水上污染防治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编制事故急救措施和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要安排足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资金并纳入县(区)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和海事管理需要。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 县(区)交通局是县(区)政府具体工作部门,两县交通局设置的地方海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由其交通局负责。具体职责为:
  (一)认真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船舶(艇、筏)登记,依法监督年度船舶检验和船员培训工作。积极配合船检部门对本辖区的机动船舶进行检验,做到在航船舶参检合格率100%,禁止不参检或检验不合格的船舶下水航行。严格执行船员配备规划,禁止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船员上岗。
  (三)加强对船舶(艇、筏)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要深入库区、河流、水洞、渡口等水上现场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打击无证船舶经营行为。在节假日及旅游旺季等渡运高峰期,做到坚守现场,一丝不苟。实行旅游船舶签证运行制度。
  (四)依法防治库区、河流等水域污染工作。科学制订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建立船舶污染水域监督检查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
  (五)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本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
  (六)负责对船舶(艇、筏)防污措施和证书、证件等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七)负责收集、整理、汇编本辖区水上安全业务信息和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八)负责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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