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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86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溪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保障船舶(艇、筏)、设施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水上运输业务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拥有的船舶(艇、筏)、设施,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人员。
  第三条 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市交通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其所设置的地方海事机构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宏观监督和指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对全市海事业务进行宏观指导。
  (二)拟订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起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和监督。
  (三)组织全市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制订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统计上报全市水上交通事故;指导、帮助调查处理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督促、检查船舶(艇、筏)、设施和人员办理相关证书、证件等。
  (四)根据市政府要求,负责特殊情况时制订和组织实施重要航段或水域的交通管制方案、管理规定。
  (五)协助上级搞好船员业务学习培训和考试发证工作。
  (六)负责收集、整理、汇编有关水上交通安全业务资料和日常统计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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