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等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5日)废止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10月13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2月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15日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的决定
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
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二款:“农民饲养、屠宰生猪用于自食的,不适用本条例。”
二、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法律授权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生猪饲养、防疫、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项修改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生猪肉(以下简称生肉)的监督管理。”第四项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生肉的监督管理,取缔非法经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检疫、销售的管理。”
三、第七条修改为:“市、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要求,引导和支持建设商品生猪生产基地,由分散养猪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养猪发展。”
四、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饲养生猪,必须实行圈养,不准散养或放养。”
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及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生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