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6〕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三年来,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接触人数、职业病新发病例数、死亡病例数仍有增加的趋势,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理顺职业病监管职责,充分调动政府各部门的力量,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法定义务,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到贯彻实施《
职业病防治法》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意义,充分认识到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针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职业卫生工作抓紧抓实。各区县政府要贯彻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分工合作、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监管体制,理顺职业病监管职责,制定各区县职业病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内容。
各区、县要加大《
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充分利用每年《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机会,多渠道、多形式进行《
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卫生、安监部门要定期对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职业病防治培训。用人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