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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6〕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的通知》(川办发〔2006〕21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区县、各部门认真落实。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当前我市艾滋病疫情形势十分严峻,艾滋病防治正处于关键时期。《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全面规范艾滋病防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明确了政府工作职责,体现了我国政府落实艾滋病防治承诺的决心和行动,是我国艾滋病防治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实施国家预防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和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的法律保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条例》,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举措,是依法防病、科学防病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艾滋病防治、遏制艾滋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广泛进行宣传,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努力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依法推进防治工作。
  二、积极行动,贯彻实施
  (一)切实加强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考核、监督。要切实将艾滋病防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行为干预、预防控制以及关怀救治等工作,建立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以现有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依托,构建艾滋病防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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