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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每月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一次辖区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乡镇、街道上报情况汇总及对上报内容真实性核查的结果;
  (三)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的月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对上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当进行书面记录,连同区县上报情况一并存档备案;
  (二)分析研究全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政策,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同时定期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本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三)不定期组织对矿山企业安全检查;
  (四)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检查后应做出详细书面记录,并由被查企业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检查重点内容有:
  (一)各种证照的合法性;
  (二)是否按设计进行开采;
  (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四)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是否齐全;
  (五)各种记录是否齐全;
  (六)设备运转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执证上岗情况;
  (七)劳保用品佩戴情况;
  (八)矿山供、配电线路防护情况;
  (九)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十)爆炸品存储、运输、使用情况。
  露天矿山还应检查以下内容:作业平台、台阶坡面角、铲装运输系统情况以及第八条所规定的图纸是否齐全。
  地下开采企业还应检查以下内容:
  (一)巷道及工作面支护情况;
  (二)通风系统风速、风量、风质检测情况;
  (三)是否有渗水、涌水现象及井下防排水情况;
  (四)井下沼气、瓦斯检测情况;
  (五)地下矿山开采应具备的九种图纸是否齐全,每三月是否向所在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图纸交换。
  尾矿库企业还应检查以下内容:
  (一)坝外体位移、沉降数据以及浸润线埋深;
  (二)干滩长度和坝体安全超高;
  (三)排、回水量数据及水质情况;
  (四)排洪设施运转情况。
  有排土场的企业还应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设计进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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