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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体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级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并完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检查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