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安监发〔2007〕113号)
各有关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现将《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心已从安全许可转向动态监管,进一步明确了区县、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细化了安全监管内容和方式,同时也明确了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了日常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了乡镇、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定期上报制度。通过实施《办法》,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加强非煤矿山动态安全监管工作,强化企业和政府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对此,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
二、各有关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立即将此文件转发,并采取措施,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要将《办法》中所规定的任务层层分解,将责任落实到人。要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定期自查或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通过《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为了配合《办法》的施行,我局制定了七类用于企业自查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表格(见附件2)。企业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根据自查或检查情况认真填写相应表格,逐级上报。
四、各有关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明确非煤矿山的监管科室和负责汇总上报的工作人员。每月5日前将本区县汇总分析的情况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处。
附件:1.北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各类检查表格(七种)(略)
3.表格填写说明(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
联 系 人:陈震西
联系电话:83970893;83560272(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