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供货方不能提供检验证明,水产养殖场(特别是垂钓场)应单池饲养,避免与本场自养或其他供货方的垂钓用鱼混养。单池饲养期间,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抽样检测。
(三)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产养殖场(特别是垂钓场)的进鱼情况进行例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检,重点检查产地证明和检验证明。经检测不合格的水产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兽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三、对“游医”、“游药”问题,加强综合治理力度,依法惩治违法行为
(一)强化社会服务职能,为水产养殖场(户)提供正规的鱼病诊疗。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渔民的意识,组织所属水产技术推广站、渔业协会等服务组织,给水产养殖场(户)提供综合服务,做到送医、送药上门,减少和消灭“游医”、“游药”市场,从而逐步杜绝“游医”、“游药”现象。引导水产养殖场(户),到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渔用兽药;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进行渔用兽药的统一配售。
(二)加强对渔用兽药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管。为从源头治理水产养殖用药的问题,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加强对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渔用兽药单位和个人的监管,禁止违禁药物的销售。同时,对无证非法经营渔用兽药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查处并按照《
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举报监督电话,鼓励有关人员举报非法销售渔用兽药的单位和个人。
(三)逐步探索建立渔业兽医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游医”、“游药”的问题。
四、进一步强化对全市水产养殖场(户)的各项监测、检测工作
根据我市目前水产养殖用药的实际情况,对全市水产养殖场(户)实行定期抽检和突击检测两种方式。
(一)定期抽检。
根据农业部渔业局、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北京市农业局确定的检测项目、品种,由我局制定抽检计划,组织定期检测。各区县水产服务中心负责取、送样品,北京市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将定期返回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送交被检测单位。
(二)突击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