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京农发〔2007〕11号)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
近期,我局组织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全市水产养殖安全用药专项整治活动”。各区县对辖区内水产养殖基地的渔用兽药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对养殖鱼类进行了抽样检测。我局组织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和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对部分区县的相关工作进行了督查。
这次整治活动表明,本市自养的水产品质量状况总体良好,但仍存在个别养殖场(户)管理不善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有待完善,如:苗种引进记录不全,生产记录、用药记录不够规范,渔用饲料、渔用兽药缺乏管理、缺少销售记录;二是从外埠购进的成品鱼或半成品鱼渠道复杂,监管不力,质量难以保证;三是渔用兽药来源的监管还存在漏洞,“游医”、“游药”时有出现;四是监测、检测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强化等。
为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管力度,提高水产品质量,保证本市水产品的食用安全,我局研究决定,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请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制度
(一)建立完善引种管理制度。各养殖场从本市或外埠购进的用于养殖的食用鱼苗种,应保存相关材料,供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相关材料包括:苗种生产场(供方)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水产苗种的产地证明和检验证明;水产苗种的购买合同。
(二)完善养殖生产记录。抓好水产养殖场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的录入和管理工作,依照《北京市水产养殖质量手册》的要求,逐渐使这两项记录规范化、完整化和日常化。
(三)完善投入品的登记管理工作。督促水产养殖场(户)建立并完善渔用兽药、渔用饲料的出入库记录。
二、加强对从外埠购进活鱼的监管
近年来,随着我市休闲渔业的发展,渔业经营者转变了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一些水产养殖场直接从外埠购进活鱼,经暂养后就地供游客消费的情况逐渐增多。由于所购进活鱼来源渠道复杂,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证,是目前监管的盲点。对此,应重点加强如下管理措施:
(一)水产养殖场(特别是垂钓场)在购进成鱼时,应向供货方索取产地证明和检验证明,并保存以备检查。建议水产养殖场与供货方签定进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