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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全省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技术确认、并网改造及验收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全省现有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技术确认、并网改造及验收的通知
(晋环发[2007]518号)


各市环保局、各相关企业: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项目是国家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和我省蓝天碧水工程的重要内容。按照省政府要求,根据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原则,今年要完成全省范围内809个重点污染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实现与省监控中心联网。今后将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广。
  今年4月底,省环保局开展了已安装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设备调查登记工作,经统计,全省已安装气、水在线监测设备共300多套。现有在线监测设备是否满足实时监测、通信传输和数据流传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将直接影响到全省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的效果。为充分利用我省已有在线监测系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无效安装,确保各排污单位已安装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设备与拟建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顺利对接,省环保局决定对现有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开展技术确认、并网改造及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按照晋环发[2007]197号文《关于对污染源已安装在线检测装置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的通知》精神,对全省范围内已安装运行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技术确认,对经确认合格的设备,通过并网改造及验收后纳入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2、对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技术确认、并网改造及验收的工作由省环保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中,技术确认工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实施,并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交技术确认报告;并网改造由省环境信息中心组织实施,并由省环境信息中心提交并网改造报告;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由省监察总队进行核实验收。技术确认和并网改造后由省环保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推广组办公室组织验收。
  3、凡已安装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于9月30日之前提出技术确认、并网改造及验收申请。对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设备,省局将予以公布。若验收不合格,排污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整改,经过整改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的应另行选择安装能符合要求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设备。未通过验收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设备,不得接入省监控系统,其监测数据不得用于环境管理。技术确认、并网改造及验收的相关费用,由排污单位负担。
  4、各市环保局在对本辖区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基础上,应组织辖区内已安装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设备的排污企业及时进行申报、登记,积极配合省环保局及监测部门、监察部门、信息中心等开展技术确认、并网改造及验收工作。列入809家重点排污企业的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设备验收工作,应于2007年11月20日前完成;其他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设备验收工作,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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