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肃执法,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特别是在烟花爆竹生产进入周期性的旺季期间,要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严防类似2005年11月6日纳溪区护国镇骑龙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这样的事故再次发生。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涉爆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明确责任,及时查办,坚决依法打击,做到“六不放过”,即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不放过、监管失职人员没有被追究不放过。
凡有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执法犯法、放纵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四)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爆违法犯罪线索。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通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发表广播或电视讲话、召开新闻发布会、采取专项行动宣传周、宣传日、宣传队等形式,选择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爆炸物品严重危害的认识;教育群众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涉爆违法犯罪活动,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迫使其投案自首,主动上交非法爆炸物品;让爆炸物品专项行动知晓面深入到社区、农村、校园等社会各个区域,让涉爆危险物品远离社区、远离校园、远离公共场所。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线索,认真核查。对举报属实的,要及时按规定予以奖励,同时,要注意为举报人保密。
(五)切实增强安全防护意识,严防发生意外事故。清查收缴爆炸物品是一项具有很大危险性的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作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问题。要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工作人员切实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常识。对关闭煤矿及其他矿山涉爆从业单位进行检查前,要制定详细、周密的工作方案;所有参与工作人员必须事先学习掌握爆炸物品的安全常识,熟悉检查工作方案和安全要求,严防发生意外事故。收缴任务重的地方,要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防伤亡事件的发生。对收缴的爆炸物品,凡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要就近就地选择安全地点,制定具体销毁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组织销毁。
(六)加强督导,推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为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由公安、安监、国土资源、经委等部门参与的市政府督导组,到各区、县对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各区、县也要 加强对本辖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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