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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爆炸物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三)破案打击
  1对工作中掌握的各类情况线索要逐一进行梳理甄别,发现构成犯罪的涉爆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对生产经营企业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2对群众举报的各类涉爆案件线索,要及时落实查办单位和人员,明确查处要求和破案责任制,坚决查处打击。
  3要把彻底查清涉案爆炸物品来源作为侦察办案的重要内容和结案的重要标准,尤其是对检查收缴和办案时发现的私炒炸药、无编号雷管,要彻底查清来源,并通过追查源头端掉非法制贩窝点、捣毁贩卖网络。
  (四)建章立制
  1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的作用,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的收缴非法爆炸物品的责任。要切实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对涉爆单位的监管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制,确保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2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认真督促涉爆单位落实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对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3按照公秘结合、专群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全面提高对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控制、发现和打击能力。
  4要进一步严格规范雷管编号管理制度,严密爆炸物品流向监控措施。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和部署,积极开展建设工作,确保今年年底之前完成建设任务,促进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管工作的科技含量。
  5要积极探索爆破作业社会化服务,即由专业爆破服务公司提供爆破作业服务,以利于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实施规范化管理,提高爆破工程质量,减少安全事故,防止民用爆炸物品流散社会,造成危害。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查找安全工作的漏洞和隐患,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经委、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工作到位。各级干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对发生重特大爆炸事故的,不仅要依法严肃查处肇事者,也要依法从严倒查、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切实堵塞爆炸物品管理漏洞。在专项整治中,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配合。要将专项行动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整顿矿产资源秩序的工作力度,彻底查封取缔各类非法矿点,关闭各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并严格监督停产、关闭措施的落实,消除滋生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活动的土壤;对整治发现的非法矿井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煤矿,要及时提请政府依法关闭;在实施暂扣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证件前,要及时将其名称、位置、负责人等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现场检查矿山企业遗留的爆炸物品,严格监督矿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严防爆炸物品流失。对被责令关闭的煤矿,公安机关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件,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遗留的爆炸物品逐一进行核查并清点造册;对来源合法的,要监督煤矿负责人妥善处置;对非法购买的,要全部收缴,并查明来源。属地派出所要与辖区内所有非法矿点和关闭煤矿的矿主逐一见面,宣讲国家法律政策,并逐一签订保证书,保证不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对矿主非法转移私藏爆炸物品的,要坚决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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