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爆炸物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三、工作措施
  (一)收缴销毁
  1对重点人员,要逐一落实面对面的教育。督促其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私藏的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要逐一做到“三告知一提醒”,即告知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规定,告知非法制造、买卖、持有、私藏爆炸物品的严重违法性,告知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上交非法制贩、持有、私藏的爆炸物品可被依法从轻处理或者免除处理,提醒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有随时发生爆炸的危险并危及自身、亲人及周边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对重点地区,要逐村逐户地动员群众主动交出非法持有、私藏的爆炸物品,拒不交出的要依法收缴。要逐级逐场点逐户签订保证书,保证本辖区、本场点、本户无非法爆炸物品。
  3对收缴中发现的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窝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彻底收缴爆炸物品。
  4对确定关停的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等单位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核查,依法妥善处置。对非法购买或者私制的爆炸物品,要全部收缴。
  5对收缴的爆炸物品,能就地销毁的,要立即就地销毁;不能就地销毁的,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安全转移和销毁。
  (二)检查整治
  1对涉爆单位销售、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许可手续进行逐一核查爆炸物品的来源和流向,对存在违法违规购销行为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对涉爆单位建立和执行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制度情况逐一检查,对没有建立流向登记制度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流向登记制度不完善或不落实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3对爆炸物品使用单位逐一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乱存、乱放、私拿、转让爆炸物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4对雷管生产企业的编码打号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对雷管编码打号方式、规则等不符合《工业雷管编码通则》(GA441-2003)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5按照《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9050-2006),对我市相关企业生产及进口的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硝酸铵复混肥进行强制检测,凡达不到抗爆性能指标的,一律不得销售和进口。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进口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未达到抗爆指标并已流入经营企业的,要责令退回生产企业做改性处理;已经进口的,要责令退回,从源头上遏制私炒炸药的违法犯罪活动。
  6对涉爆涉枪单位存储库房的看护制度、守卫力量和防盗报警设施情况全面检查,发现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的,要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取消其储存资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