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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爆炸物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爆炸物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6〕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止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国土资源部、安全监管总局四部门部署开展的为期四个月(6月至9月底)的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专项行动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市开展爆炸物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法为民思想,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着力解决爆炸物品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爆炸物品管理长效机制,严防发生重大涉爆案件、事故,努力维持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工作目标:通过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持有、私藏和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大力收缴,使流散社会的非法爆炸物品明显减少;通过集中整治,堵塞涉爆单位存在的管理漏洞,基本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能力;通过积极探索,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加健全完善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整治工作范围和重点
  这次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
  (一)重点地区。爆破施工作业集中、爆炸物品使用量较大的地区,爆炸物品管理薄弱的地区,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和民爆物品丢失、被盗事件多发的地区。
  (二)重点环节。关停的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剩余爆炸物品的处置情况,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石油勘探、工程施工等使用单位爆炸物品购买、保管、领用、清退制度执行情况,涉爆单位爆炸制造、销售、购买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储存库房防盗报警设施和守卫看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重点人员。曾因非法采矿接触过爆炸物品的人员,涉嫌私炒炸药的人员,曾因涉爆违法犯罪受过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的和刑事处罚的人员,扬言采取爆炸等过激行为报复社会等有现实危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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