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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6〕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6〕13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我市电力安全生产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一)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的正常生活。加强对发电和输电安全的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所在。各区县、各部门要从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出发,充分认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并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严厉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涉电违法犯罪行为。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建立电力设施安全保障机制,加强电力设施保养维护,提高电力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和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
  二、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长效机制
  为确保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按照国办发〔2006〕10号和川办函〔2006〕139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副市长李继郁任组长的“泸州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委,具体负责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工作。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在市政府及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落实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制订电力设施安全保障措施,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投入,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长效机制,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各区县要把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和完善电力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学习电力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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