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07年3月-2007年7月底)。对照工作目标任务要求,采取回头看的办法查漏补缺,看各类治安隐患、安全隐患、不稳定因素有无反弹现象,各类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其他安全防范设施是否到位,本着缺什么补什么、哪个地方混乱就治理哪个地方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建立健全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长效机制,确保校园治安秩序长期稳定。
七、工作措施
(一)各有关职能部门,县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应按照市“警校共育”工作领导组规格,设立领导组,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领导组组长为本部门、地区工作责任人,承担工作措施不力,效果不佳的行政责任。要按工作职责、要求制订具体工作实施意见,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二)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学校及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辖区派出所要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在学校内部建立“警校共育”办公室,落实人员、场地和专门经费,“两公开一监督”标识标牌。由学校和辖区社区(警务区)民警共同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警校共育”办公室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社区(警务区)民警担任副主任。省、市直属学校,城区学校、乡镇非义务教育段学校年内实现按每400名学生配备一名专职保卫人员或保安队员;乡镇义务教育段学校实现门卫由专职保安担任,逐步实现每400名学生配备一名专职保卫人员或保安队员,归属“警校共育”办公室管理,负责学校内部及周边安全保卫工作。
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报警和监控系统,城区学校幼儿园、集镇学校应安装周界摄像头、重点部位红外报警等监控系统和技防设施。
(四)“警校共育”办公室负责学校及周边影响治安秩序问题、信息的发现、收集和传递工作,及时报告所在地“警校共育”工作领导组组织整治。
(五)公安、卫生、工商、交通、文化等部门应当将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并提出具体的预防要求。
(六)乡镇(街道)“警校共育”领导组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警校共育”工作会,研究实施“警校共育”工作宣传和法制教育,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影响学校的治安问题进行清理、排查、整治和基础设施改善,提供经费保障。对本乡镇(街道)无力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领导组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