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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推行“警校共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公安机关职责、任务
  1.建立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联系学校幼儿园制度,落实涉校工作责任制,实行倒查制和问责制。
  2.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
  3.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
  4.检查、指导学校幼儿园内保工作,督促学校幼儿园依法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采取多形式向社会、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通报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形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5.严厉打击各类涉校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对侵害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出警、优先立案、优先侦查,建立破案责任制,专人负责,一包到底。
  6.坚决铲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存在的“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7.经常性开展学校幼儿园及周边交通、治安秩序的专项整治,加大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交通、火灾等治安事故隐患的排查力度,加强督办,整改到位。
  8.加强对校车驾驶员的审核和管理,坚决取缔“三无”车辆,严禁校车超员载人。加强对中小学上下学时段交通管理,确保学校幼儿园及周边良好的交通秩序。
  9.实时严格监控网络信息,及时取缔或删除黄色网站、黄色声讯、黄色栏目、黄色图片。
  10.会同工商、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大力清理取缔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违规开办的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网吧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娱乐场所、非法经营书刊、音像制品摊点。
  11.协助教育部门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选派业务骨干,担任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定期到学校幼儿园举办交通消防安全、法制讲座,适时开展安全技能培训。
  12.会同交通、建设部门和相关单位共同在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设立交通安全警示牌和标识、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会同教育部门加强校车管理,做好校车标识统一工作。
  (四)教育部门职责、任务
  1.以贯彻落实“德阳会议”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为契机,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2.将安全工作列入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考核、评估、评优、评奖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3.指导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学校幼儿园内的治安巡逻,加强重点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强化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信息化管理,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和防险救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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