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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呈送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厅文[2007]46号文件精神实施方案的报告


  (二)成立领导机构。省民政厅成立救灾工作指挥部,指挥长为省民政厅厅长,副指挥长为省民政厅厅领导。救灾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主管救灾工作的副厅长兼任。划分为豫东、豫西、豫南、豫北和黄河组5个责任区,各责任区由2-3名厅机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三)明确工作职责。省民政厅救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内设综合组、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6个组。各组由救灾救济处人员、厅机关相关处室和厅属单位人员组成。明确了各小组的工作职责。

  (四)制定方案,规范管理。一是省民政厅于8月8日制定了《2007年河南省灾区倒房重建工作方案》,对倒房重建工作提出了比较详细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后,转发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二是指导各地摸清底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准确确定救助对象。三是指导各地加强倒房重建管理。实行倒房重建工作“五统一”,即统一建房标准、统一设计图纸、统一采购建房材料、统一建房责任牌、统一“温暖工程”标示牌。指导各地搞好房屋质量验收,确保房屋质量。建立建房前后资料档案,将建房过程以文字、图片和录像等形式予以记载,在房屋明显位置设立统一标志。

  (五)加强资金管理使用。指导各地严格按照救灾款物的有关管理使用规定,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重点下拨重灾区,救济重灾户。乡(镇)对救灾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积极会同财政部门,督促各地落实应匹配的建房补助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救灾款的分配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跟踪问效,并定期报告救灾款的使用情况,对救灾款物的运行实行全程监管。对截留、挤占、挪用救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建立定期报告和督查工作制度。要求各省辖市在8月20日前将倒房重建实施方案和《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审定情况汇总表》报省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9月初至10月底,各省辖市要每10天向省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1次倒房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填报《灾区恢复重建进度定期报表》和《灾区恢复重建资金投入定期报表》。省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督查工作。倒房重建进行期间和基本完成后,由省政府派出督查组,对各地的倒房重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级政府要加强督查,确保倒房重建工作的顺利完成。

  以上方案由省民政厅组织实施。责任处室:救灾救济处,责任人:张渊,电话:65909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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