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2.对煤炭、石灰石矿山进行专项整治。煤炭和石灰石是我市的重要矿产资源,通过前阶段的整治,部分矿区的矿业秩序已全面好转,但仍需不断加大整治力度。各区、县要按照治理整顿的要求,根据本辖区内的资源状况,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深化整治工作。要以整合资源、深化国企改革,提高规模、科学开发水平为主题,做好矿区整治和矿区规划,进一步巩固治理整顿结果,消除矿区各种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建立良好的开发秩序。

  三、加强执法监督,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增强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识,防止以言代法、越权行政、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及时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对在管理中越权违规发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不纠正、不处理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形式参与或支持非法办矿、干扰破坏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对违法案件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做到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及时依法查处一起。同时,要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机构,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监察队伍的作用。有关执法部门要通力配合,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共同做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督查落实

  各区、县要加强矿产资源各项日常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动态巡查制度,并结合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建设,制定责任制,加大责任制的督查落实,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止矿业秩序的混乱。各区、县在做好动态巡查的同时,要按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矿产督察”和矿山“年度检查”工作制度。通过实施矿山动态巡查、矿山“年检”和“督察”制度,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建立良好的矿业秩序,促进我市矿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时间安排

  各区、县要把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做好各项有关工作。要求在2003年9月底前完成面上的整治工作,2003年底以前完成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各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整治情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