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五)学校章程:包括办学宗旨、管理体制、管理机构、教职员工聘任与管理、经费来源、变更与解散程序及教学、行政、学籍、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

  (六)董事会章程应当包括董事会的组成、职责、权限、任期、议事规程等内容。

  (七)资信证明:包括经教育行政部门指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资产产权关系报告、筹建费用和经费来源渠道的证明文件。凡占有国有资产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资金证明)。

  (八)办学场所说明:包括办公、教学用房(地)使用说明,其中自有校舍应提供房产产权证明,租借校舍应提供租借协议。

  (九)办学设施、设备、图书等使用证明文件。

  (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第七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冠以“北京”或“北京市”字样,在名称后应加“专修、研修学院”等字样。

第四章 评议审批

  第八条 市教育委员会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受理民办高等学校设置申请,逾期申报,转至下一年度受理。审批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办学者。

  第九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办学申请报告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办学者按规定提交齐备有关材料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审批登记表》,以送交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日为正式受理日期。

  (二)评议。委托市民办高等学校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审查材料,实地考察;评委会评议后应填写《设置评议意见书》,并送交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办学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四)批准。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评委会提供的《设置评议意见书》,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发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颁发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十条 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高等学校,填写《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备案表》,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市或所在区县物价部门批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批准机关出具的开设银行帐户和刻制印章的证明,到银行和公安部门申请开设银行帐户和刻制印章。印章的规格和使用,须按国家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办理,印章式样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民办高等学校在领取《办学许可证》后15天之内将银行帐户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应到有关部门进行法人资格登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