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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2.每个专业必须配备专任学科骨干教师,学科骨干教师应具有本科(相关专业)以上学历、高级职称,并有3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经历,能经常到校参加专业建设工作。

  3.专、兼职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15。

  (八)有稳定、集中的教学设施和场所。

  1.校舍:自有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按300人规模、每生10平方米计算)。

  2.计算机专用教室:每校至少配备计算机70-80台。

  3.语音室:每校至少配备语音设备40-50座。

  4.实验室:开设理工专业的,应配备必要的专用实验室;开设财经类专业的,应配备财会专用模拟实验室。各校实验课自开率不低于70%。

  5.图书:每校不少于30000册,其中专业书比例不低于70%。报刊、杂志不少于50种。

  6.生活设施:招收全日制脱产学生的学校,应有与住宿人数相适应的宿舍、食堂、卫生保健设施以及学生锻炼身体的场地和体育器材。宿舍和食堂条件要确保安全、卫生、价格合理和便于管理。

  (九)举办专业技术性、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教育专业或培训项目,如举办含文艺、饮食、卫生、体育等专业性高等教育机构,须先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条 租赁办学,租借校舍面积不得少于3000平方米,租赁期限在15年以上,并出具经公证处公证后的有效租赁契约,其他条件须符合(八)的要求。学校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和其他不适合用于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作校舍。

第三章 设置申请

  第六条 申请建立民办高等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公民个人签署的办学申请书和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协议,协议应载明联合办学的形式、各方出资方式、数额、权利、义务及参予、退出办学的条件、程序等。

  (三)公民本人身份证件及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应的简历、资格及同意办学的证明证件。

  (四)办学方案: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名称和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学习期限、办学形式、入学条件、收费标准、师资来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教材、招生区域、招生对象、招生计划、组织机构、正副校长基本情况及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比例和现有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图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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