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四条 设置民办高等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民办高校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具有本市法人资格。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具有本市正式户口、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者可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设置的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联合出资举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视出资比例,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教育机构成立后,举办者应将提供的资产移交给教育机构管理和使用,并不得抽逃或撤出。 举办者应当通过校董会体现其办学宗旨。
(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三)有健全的机构和规章制度。
1.制定学校章程,按照《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设立董事会的暂行办法》设立校董会。
2.建立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 有经专家论证的与所开办专业相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设的专业一般不少于3个,学制2年以上;办学规模不少于500人(其中实施学制2年以上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不少于300人)。
(五)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来源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领导班子。
1.校长(须有本市正式户口)、教学副校长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毕业)文化程序;5年以上高等学校系主任(教务主任)以上职务的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教学业务3具有高级职称; 年龄在70岁以下,能坚持正常工作。
2.专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高等学校工作。教务主任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从事过高校教学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人数与学生人数一般应按1:15配备。
3.董事、校长与副校长之间;正、副校长与担任人事、会计、总务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七)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教师资格并具有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队伍。配备教师实行聘任制。
1.各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至少应配备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