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社会福利方面:意见建议11条次,主要是乞讨和流浪人员多,落实救助制度。2003年8月,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后,我省于2005年7月1日正式在全省颁布实施了《
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新的救助制度,从维护救助对象合法权益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同时规定,以乞讨为生或者行乞敛财等人员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救助对象。从我省近几年的救助情况看,所反映的城市乞讨人员太多,大街要饭多等问题,大部分属于以乞讨为生或者行乞敛财人员,他们不愿接受救助,或者接受了临时救助仍不愿回家,这些人均不属于救助对象。但不可否认,有一些地市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上投入较少,个别救助机构由于救助经费紧张,对应救助的对象救助不积极不主动,不彻底不到位,降低救助标准,减少必需的救助内容和程序,甚至有应救不救,应治不治现象发生,国家救助政策不能得到真正落实,致使个别流浪乞讨人员滞留在外,与城市整体建设不相称、不和谐,群众对此有一些意见。
针对这种情况和这次反映的问题,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干部群众的政策观念。通过媒体或宣传栏宣传我国对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使群众了解救助的基本内容、程序和范围,正确区分救助对象和非救助对象,发现情况,自觉向有关部门反映。二是开展主动救助,将救助服务送到救助对象身边。大胆创新救助工作方式,将巡回流动救助与定点救助相结合,积极劝导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或接受救助。在人口稠密地区增加定点救助,在主要交通路口设立救助管理站引导牌,方便群众告知、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前往自愿受助。三是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开展救助管理工作进社区试点,充分挖掘社区居委会现有的资源,组建社区救助点和义务救助巡逻队,建立以救助站为中心,社区参与配合的新型救助模式。
四、案件线索,抽调专人抓落实
对群众反映的有据可查的案件线索,由相关业务处室和所在市、县民政局抽调专人逐一核查落实。结果如下:
1、在落实军转干部的问题上,不注重对政策的学习,特别是该局的副局长(郭趁意)态度十分恶劣,对反映问题的当事人进行报复,对军离干部十分不负责任,对政策拒不落实。(新乡市:辉县市)
调查核实情况:8月15日,新乡市民政局军休办主任董建清等同志进行了调查了解,具体情况与当事人反映的情况不一致:已故军队离休干部王启保于1947年入伍,1981年7月批准退休,1982年由退休改为离休。王启保于1984年在移交前去世,其配偶郭素青于1986年5月由人武部作为已故军队干部遗属移交地方民政部门优抚口,享受遗属生活补贴。郭素青于1997年提出其应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1997]政干字20号文件规定,享受随军遗属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补助标准(即由当时的374.5元提至500元)。为此事,辉县市民政局专门向新乡市民政局提交了申请报告,新乡市民政局依据有关文件核定辉县市民政局对郭素青享受每月374.5元抚恤金的认定正确,因此其抚恤标准不予提高。关于郭素青提出的住房问题,郭移交民政部门后,当时为其安排了住房(一四合院,与他户同住),属租赁房屋。2004年,因政府规划需要,其居住房需拆迁,郭提出上级曾经拨有11000元建房款,认为其住房产权应归个人所有。根据当时接受安置政策和其爱人王启保不在批次移交的条件,上级从未对这类人员拨付过建房款,所以郭所住房屋不应属个人产权。对郭素青反映的问题,辉县市民政局多次协调,主管优抚工作的辉县市民政局郭趁意副局长也多次向其家属做过政策解释工作,并一再表示愿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民政局每年也以照顾其困难为由,给她救济1000-2000元。房屋拆迁后,辉县市民政局与市政府协调为郭安排了一套商品房居住,并免收房租。所以,郭反映的民政局干部不注重政策学习、态度不好、对军休干部不负责任、不落实政策等,并不存在。市、县民政局将继续做好解释工作,并随时解决其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