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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济源市科源矿产品有限公司福利企业资格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济源市科源矿产品有限公司福利企业资格问题的批复
(豫民文〔2007〕146号)


济源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济源市科源矿产品有限公司福利企业资格的请示》(济民〔2007〕7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号召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兴办福利企业。

  1989年3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发展社会福利生产的通知》(豫政办〔1989〕13号)中明确规定:“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办的原则。各级政府除积极支持民政部门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外,还要大力提倡乡村、街道、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热心社会福利企业的人士兴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残疾人集体或个人兴办经济实体。”

  1990年9月15日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多种渠道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在办法附则中虽然说明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和集体社会福利企业,但同时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没有规定个体和私营企业不准申办福利企业。

  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指出:“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在事实上肯定了福利企业的多种所有制成分的存在。

  2004年10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指出,“要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

  为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鼓励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2007年6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明确规定,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外资企业)都可以申办福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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