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专业渔民养殖用海,可按每户不超过50亩的用海面积,免征海域使用金。具体免征面积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海域资源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专业渔民是指户籍属于沿海专业渔业乡(镇)或村,持有非农业户口,无承包土地,或者人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不足0.1亩,长期直接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且渔业纯收入占家庭纯收入总额60%以上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海域使用金的减免严格按《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执行。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第十二条 征收的海域使用金,由各级财政专项用于海域整治、管理和保护。海域使用金不得用于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和机构开支。
  从2007年3月1日起,不再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数额的一定比例核拨或提取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及招标、拍卖、挂牌所需相关费用,一律通过预算从海域使用金收入中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体系,统一海域使用金收入统计口径,确保海域使用金收入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无误,为加强海域使用金收入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沿海各市、县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28日前,联合行文将上一年度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一式二份并附EXCEL汇总的报表电子版。
  第十四条 沿海各市、县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海域使用金及时足额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一律按照其滞纳日期及滞纳金额按日加收1%o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海域使用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