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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本省管辖海域以外以及跨省(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财政专户。海域使用单位或个人持《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直接将资金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金后,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尚未实施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地方,仍可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开具《海域使用金专用票据》。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由财政专户定期将所收缴的海域使用金缴入地方国库。缴库时填写“一般缴款书”,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03070102目“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相应级次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地方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海域使用单位或个人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或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及时足额地将海域使用金缴入省海洋与渔业局财政专户分户。省海洋与渔业局收到资金后,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于当日将财政专户分户所收款项缴入省财政专户,并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按规定比例分清中央收入和省级收入。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中央、省级、市县级之间按照30:10:60的比例分配。省财政厅负责由财政专户定期将所收缴的海域使用金按30%比例缴入中央国库,70%比例缴入省级地方国库。缴入省级地方国库的70%中,省级10%部分用于省级海洋综合管理和科技开发等项支出,市县级60%部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各地征缴情况,安排给市、县专项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另行制定。
  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非养殖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30%(中央部分)缴入省级财政专户,70%就地缴入地方财政专户。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的海域使用金缴库方式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缴库方式,缴入地方财政专户的海域使用金缴库方式同养殖用海缴库方式。
  蒋家沙、竹根沙等省管海域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省蒋家沙、竹根沙海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省海洋与渔业局财政专户分户。
  30%缴入中央国库时,填写“一般缴款书”,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1目“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70%缴入省级地方国库时,填写“一般缴款书”,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2目“省级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省财政厅,“预算级次”填写“省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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