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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考虑到各地养殖用海具体情况不同,其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暂由沿海各市、县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制定,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计征海域使用金,凡属一次性计征的,应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前一次性缴清海域使用金。对于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首期缴纳不得低于总额的40%、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用海项目的施工期限。
  凡按年度计征的,第一年应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前缴纳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应在每年年审海域使用权证书时缴纳。
  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转让由转让人按转让增值额的30%缴纳海域转让金、海域使用权出租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20%缴纳海域租金。
  转让增值额是指海域使用权转让价款扣除海域使用权转让者受让该海域使用权时支付的海域使用金后的余额。以减缴、免缴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时还应当补缴海域使用金。
  第七条 为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海情形以外,在同一海域具有两个以上意向用海单位或个人的,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也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款确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时,招标标底、拍卖保留价、挂牌价不得低于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面积以及使用年限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第八条 按照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各地海域使用金属各级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海域使用金,应当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发送《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通知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金额、期限、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其中:涉及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定期将汇总的《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抄送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涉及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汇总的《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抄送项目用海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备查。《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应明确用海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数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缴库方式、适用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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