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综[2007]48号 2007年7月4日)
沿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域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在我省管辖海域范围内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后,方可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取得海域使用权。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以及海域转让金、海域租金。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权人,并由使用权人向国家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行为;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将其海域使用权再有偿转让与其他海域使用者的行为;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按照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不足3个月的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海域等别详见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