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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3〕22号),结合水管单位实际,妥善解决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一是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大力开展多种经营;二是坚持把水管单位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和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的分流人员;三是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事业单位的用人、用工机制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3〕2号)文件规定办理。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市属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泸委发〔2002〕37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报送的〈泸州市事业单位改制为(并入)企业后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1〕30号)的有规定办理,做好职工转换国有身份、分流安置和社保衔接,建立新的经营、用工机制。
  体制改革后,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定性为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人员执行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其他人员(包括水管单位的下属企业职工、改革后定性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职工),均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当前市属国有企业必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泸委发〔2001〕46号)有关规定办理。
  各单位改制时,应全部缴清改制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原事业单位从1996年起,应参加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而未参加或间断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原企业单位,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应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改革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要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工作。原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的人员按泸委发〔2002〕3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八)税收扶持政策
  水管单位改制后,对安置水管单位下岗分流人员的企业,凡符合国家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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