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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对违反消防法规,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行为实施严格的消防行政处罚,是有效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有效手段。公安消防机构要坚决按照《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对于检查出的火灾隐患,要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跟踪监督,直至彻底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消防安全没有保障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违反消防法规的要坚决依法实施“三停五罚”和“三停四罚”。派出所要切实加强对小型娱乐场所、饭店、招待所、商店、美容美发、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等“六小场所”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各类小型场所火灾事故,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对火灾事故,要按照火灾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因忽视消防安全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从重处理,不得姑息迁就。对占用消防通道、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等严重违法行为,还要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从严处罚,切实保障消防安全。
  五、开展重大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坚决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各级、各部门要坚定不移地将排查和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作为当前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组织专门的人力,利用专门的时间,投入专门的资金,对辖区和本行业内的隐患开展排查,符合重大火灾隐患立案标准的,必须及时立案,跟踪监督,督促整改。对隐患突出、社会影响大、历史遗留的、多产权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坚决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对隐患特别突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县区政府挂牌督促而未按期整改消除的重大火隐患要及时上报市政府挂牌督办。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了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要求,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完毕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2005年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尚有8期未整改,各相关区县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抓紧整改,务必在年内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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