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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83号)精神,推进我市工业节能工作,确保“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顺利完成,实现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作为西部化工城,化工企业比重较大,“十五”期间,泸天化集团公司、四川天华股份公司等重点用能企业进行了一系列节能技术改造,取得明显节能效果,但我市工业能耗水平仍然偏高,能源消费量增长较快。2005年,我市工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为1644吨标准煤, 在全省列第三位,是成都市的512倍。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工业生产增加值2005年比2004年增长2241%,全市工业能源消费量比2004年增加184%,能源消费量增幅与工业增幅几乎同步。随着一批在建高耗能工业项目的陆续投产,我市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总量将有更大幅度增加。要实现“十一五”期末我市万元GDP综合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做好节能工作不仅关系到我市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更关系到我市“十一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节能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节能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把完成节能目标任务作为一场硬仗来打,在思想上树立必胜观念。
  二、分解落实节能目标,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0%,2006年万元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4%”的目标任务,我市将节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和重点用能企业,市政府与各区县和年耗能1万吨以上标准煤的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届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对节能降耗取得明显成效的区县和企业,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及综合协调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能源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市级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经委要充分发挥能源管理和工业节能工作的协调作用,从宏观上把握工业发展与节约能源协调发展的进程,并在国家节能政策、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全面推进工业节能工作的开展。
  四、实施建设项目能耗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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