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0日)废止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意见
泸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6〕35号)精神,为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开展对《办法》的学习宣传
《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是我省安全生产监管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有效预防我市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监管、监察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办法》规定,并开展对《办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专题培训,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熟悉《办法》各项具体规定和要求,为依法行政和严格监管打下良好基础。
二、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督监察,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根据《办法》规定,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和各级煤业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对煤矿生产实施严格的监督、监察,受理投诉举报,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在实施监督中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煤矿违规违法生产;要按照各自在安全监管中的职能职责分工,全面组织,及时有效地对煤矿安全生产过程开展监督检查。各产煤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做到令行禁止,严禁任何地方和单位为了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纵容、支持或者包庇煤矿生产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介入非法利益格局等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要加强对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思想教育,对在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违反廉政规定等问题,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和监管的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