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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泸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泸州市城市建成区
车辆清洗站(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洗车站(点)的设置标准,提高日常监管水平,妥善解决我市洗车站(点)设置和日常管理问题,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点)的设置和日常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职责划分
  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洗车站(点)设置的排水许可和登记备案工作;交通运政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GB/T16739 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规定,负责对作为维修业的洗车站(点)的审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洗车站(点)设置的营业执照核准。环保、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做好城区洗车站(点)的管理工作。
  二、洗车站(点)设置和管理要求
  (一)洗车站(点)设置要求
  1城区洗车站(点)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选址应在远离居民居住的空地或室内。洗车站的规模与用地面积根据每小时车流量与清洗速度确定。面积一般在60m2以上。洗车场地面应硬化。有良好的车辆进出口通道和车辆待洗场地。
  2不妨碍周边车辆和行人通行。
  3排水应符合规定要求,并设置两个10m2以上的污水沉淀池;沉淀池的排水沟道应掩盖。
  4符合《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310号)关于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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