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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贯彻实施意见

  2.加强领导,广泛宣传。《条例》所规定的风景名胜区涉及范围广,工作内容涉及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涉及景区单位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作为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工作任务,列入议事日程,确保学习宣传落到实处。要结合实际,结合我市巩固优秀旅游城市建设,创建园林城市工作,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站、印刷品、墙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组织专家咨询讲座,举办专题会展普及风景名胜区知识,宣传我市风景名胜区资源优势和影响。
  (二)加强监督检查,清理整治景区环境。结合《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开展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强化景区规划、规范景区建设、清理整治景区环境为重点内容的检查工作。通过检查和清理,一是进一步摸清风景名胜资源及状况;二是对景区保护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摸底,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三是结合当前安全工作的严峻形势继续开展对破坏资源环境,影响景区建设、游览安全的专项治理工作。
  (三)强化规划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由于重开发轻保护、重建设轻规划,只顾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急功近利的思想认识在风景区工作中的严重影响,造成破坏资源,损毁景观,违反规划,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时有发生。因此要以新《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强景区规划和行政执法工作。
  1.限期完成风景区总体规划,确保规划编制质量。风景名胜区规划是政府行为,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同时也是开展景区一切工作的前提条件。我市现有21个省、市级风景名胜区,其中8个省级风景区中已编制并批准总体规划的有3个,2006年已经编制将于年底完成的有4个,13个市级风景区中已通过编制并批准规划的有2个,已经编制和正在编制规划的有4个,尚有1个省级、7个市级风景区未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由于规划滞后严重影响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因此,要求未编制规划的景区必须在2007年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并通过评审及得到批准。
  2.学习贯彻《条例》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办事。要理顺风景区建设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推进风景名胜区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整合执法力量,避免多头重复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首先要加强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培训;二是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风景区行政监察执法的管理体制;三是建立健全符合风景名胜区行政监察执法管理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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