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贯彻实施意见
(泸市府办发〔2006〕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
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于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第474号发布,将于12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好
《条例》,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
通过广泛贯彻学习,使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干部、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
《条例》,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熟悉
《条例》颁布的作用、意义和有关规定,有力促进我市风景名胜区工作和旅游事业发展。从现在起,贯彻实施工作具体分五个阶段进行:2006年11月-2007年2月为学习培训阶段,主要研究制定方案、做好人员、宣传等各项准备工作;2007年3月-5月为宣传检查阶段,主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开展检查工作;2007年6月-9月为工作方案实施阶段,主要通过实施具体工作计划,推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2007年10月-11月为巩固发展阶段,主要通过建章建制,建立健全景区管理长效机制。2007年12月为检验考核阶段,主要通过全面检查考核,评定贯彻实施
《条例》效果。
二、具体工作实施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风景名胜区条例》是我国在风景名胜区管理上的第一部正式的专门法规,贯彻落实这部法规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区县各级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行业要纳入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工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及其人员需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这部法规的各项规定,依法行政。
1.抓好
《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条例》是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依据,各级行政管理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都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管理人员进行认真学习。(1)市政府明年将召开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会,结合会议对
《条例》进行贯彻学习;(2)主管部门及职能机关要认真组织和抓好对
《条例》的组织培训工作;(3)将学习贯彻
《条例》作为2007年建设系统及景区管理机构普法学习计划及考核内容;(4)认真组织开展对
《条例》学习的知识考察和知识竞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