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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老龄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三)主要任务
  1.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
  --养老保障。在城镇,完善覆盖各类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做实个人帐户,实现管理体制统一、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统筹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目标。“十一五”期末,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5万人,年均征收基金5亿元。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巩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和社会化发放成果。拓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社会化管理率达到95%,全面开展异地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在农村,继续完善“家庭赡养协议”制度,建立监督机制,巩固家庭保障功能;积极发展养老互助金养老补充形式,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的老人,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已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地区继续整顿规范,打好新体制转换基础;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政策,确保失地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加强土地保障功能,鼓励和支持低龄、健康老人发展农村庭园经济和种养殖业,提高自养能力,保障基本生活。
  --医疗保障。在城镇,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制度,发展各种类型补充医疗保险,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切实解决老年人因高额医疗费用而无力就医现状,满足离退休人员及社会老人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发展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对建立社区医疗服务设施给予政策倾斜,建立健全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为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力争2010年在市辖区和县级城镇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老年病研究及老年病科建设,扩大老年门诊覆盖率,采取定点、巡回、家庭病床、上门服务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并挂牌明示。对“低保”老人在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及各县区人民医院就诊,免交挂号费和诊疗费。在农村,积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照顾老年群体利益,探索解决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医”问题的有效途径;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老人及时救助;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医疗组织建设和医疗人员培训,提高农村医疗救助水平。
  --社会救助。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必须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搞好分类施保,适当提高孤寡老人救助标准,对因病符合当地医疗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给予城市医疗救助。在农村,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完善“五保”供养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五保老人,做到应保尽保。建立高龄特困老人救助制度,在“十一五”期末构建起多层次、多元化、多项目的高龄特困老人长效救助体系,同时对因不可抗拒或突发情况导致贫困的老人提供临时性经济救助。
  2.建立完善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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