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海环[2007]17号 2007年7月2日)
各市渔业主管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加强我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遏制渔业资源的衰退,促进我省水生生物资源与地方经济的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加强本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减缓渔业资源的衰退,促进我省水生生物资源与地方经济的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省、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本级财政(或自筹)资金,以及社会、个人实施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接受本规范的指导。
第三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增殖放流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有关技术部门负责提供相应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及技术委员会,负责领导、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内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有关放流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相关增殖放流工作;审批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放流技术方案;审批和决定下一年度增殖放流计划。
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提出增殖放流技术方案;拟订与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文本;提出增殖放流相关技术问题的建议;负责解决放流过程中其他的技术问题。
第六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应综合考虑当地水生生物资源状况、水域环境特点等因素,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每年增殖放流的区域、时间、品种、规格、数量等,于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增殖放流计划、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上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