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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八、课程设置必须达到高等教育层次。一般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三章 筹办申请

  第六条 设置教育机构需先期办理筹办手续。

  第七条 市教委每年一至三季度接待筹办咨询和受理筹办申请,逾期申报,转至下一年度。

  第八条 申请筹办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举办单位的筹办申请和拟设学校名称。
  二、学校设置方案,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办学宗旨;
  (二)拟任校长情况介绍;
  (三)拟设专业和培养目标:
  (四)设计办学规模;
  (五)配套校舍条件;
  (六)教学实验实习等设备配置方案;
  (七)师资队伍构成;
  (八)办学经常性经费主要来源;
  (九)毕业学生主要去向。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置学校方案的必要性;
  (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可行性论证;
  (三)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论证报告的相关附件(包括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件的有效复印件,建校地点或征地意向书,建设标准与设计总体思路,资金来源说明,筹办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四、设立文艺、体育、卫生等涉及专业性教育内容和名称冠以民族性称谓的教育机构,应当经文化、体育、卫生、民族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并提供审核文件。

  第九条 市教委依据下列原则审查和核准筹办申请:
  一、筹办材料须真实、合法、有效;
  二、筹办学校地点符合教育布局规划;
  三、建校资金来源证明;
  四、筹办方案的有关内容符合设置标准;
  五、设置方案科学合理。

  第十条 筹办期不超过3年,筹办期间达到设置标准可向市教委提交设置申请。筹办期满,仍未达到设置标准或仍未提交设置申请的,筹办工作自动终止。届时,筹办批件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筹办期间的一切民事责任由举办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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