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课程设置必须达到高等教育层次。一般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三章 筹办申请
第六条 设置教育机构需先期办理筹办手续。
第七条 市教委每年一至三季度接待筹办咨询和受理筹办申请,逾期申报,转至下一年度。
第八条 申请筹办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举办单位的筹办申请和拟设学校名称。
二、学校设置方案,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办学宗旨;
(二)拟任校长情况介绍;
(三)拟设专业和培养目标:
(四)设计办学规模;
(五)配套校舍条件;
(六)教学实验实习等设备配置方案;
(七)师资队伍构成;
(八)办学经常性经费主要来源;
(九)毕业学生主要去向。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置学校方案的必要性;
(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可行性论证;
(三)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论证报告的相关附件(包括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件的有效复印件,建校地点或征地意向书,建设标准与设计总体思路,资金来源说明,筹办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四、设立文艺、体育、卫生等涉及专业性教育内容和名称冠以民族性称谓的教育机构,应当经文化、体育、卫生、民族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并提供审核文件。
第九条 市教委依据下列原则审查和核准筹办申请:
一、筹办材料须真实、合法、有效;
二、筹办学校地点符合教育布局规划;
三、建校资金来源证明;
四、筹办方案的有关内容符合设置标准;
五、设置方案科学合理。
第十条 筹办期不超过3年,筹办期间达到设置标准可向市教委提交设置申请。筹办期满,仍未达到设置标准或仍未提交设置申请的,筹办工作自动终止。届时,筹办批件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筹办期间的一切民事责任由举办者承担。